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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洪荒之力”商标 仅是一种商业行为
中国游泳女选手傅园慧接受采访时的一套“表情包”,让“洪荒之力”迅速爆红网络。几天后,保定音乐人庆雨正式将“洪荒之力”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成商标,涉及食品、体育用品、影视音乐作品等三大类商品或服务。
这些天,围绕着“洪荒之力”一词,无数人可谓使出了洪荒之力进行娱乐,玩得不亦乐乎。而有经济头脑的人,总会于不经意间找到商机。比如,保定这位音乐人看到了将“洪荒之力”注册成商标之后的升值潜力,先人一步抢注成商标。
对于这种做法,网上有观点认为该音乐人做得非常不厚道。一是前方奥运健儿用“洪荒之力”拼搏奋战,后方有人却在坐享奥运健儿创造的网红词;二是这样的做法有投机之嫌。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注册“洪荒之力”是在《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依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该音乐人的行为便无可厚非。况且,即便商标注册成功,未见得就肯定会赚得盆满钵满。作为奥运会期间爆红的流行语,奥运之后还会不会长时间流行,要打一个问号。
不可否认,注册商标然后再出让商标,有的可以实现较好的回报。当红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就已经因为违规使用别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而被迫更名。在此之前,一些著名的品牌如联想、同仁堂等也曾遭遇过这样的尴尬,以至于引发出“职业商标抢注者”的存在。但是,随着相关部门不断抬高商标注册的门槛,这一职业也慢慢消失了。这说明,如果把商标抢注当成吃饭的本钱,很可能会饿死人的。
因此,抢注“洪荒之力”只是一件正常的商业行为,没有必要给它戴上道德的枷锁,也不能因为感觉别人有大赚一把的可能就谴责别人。或盈或亏,关键看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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