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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可“一裁终局”

更新时间:2016-06-0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劳动争议发生后,凡涉及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休假、社会保险等24项争议时,只要标的额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之和,案件将“一裁终局”。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满意,该案将不再进入诉讼环节,此举可有效提高仲裁效率。

 

近七成劳动争议案涉薪

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北京劳动争议案件发案量始终保持高位,仅去年一年就发生了7.1万件,朝阳、海淀区都超过了万件。平均每名仲裁员每年办案达五六百件。据统计,今年前四个月,全市共发生2.82万件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去年增长了21.5%。其中近七成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居所有争议案件首位。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确立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制度。“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终局裁决制度并未完全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简化程序、大幅减少诉讼等理想效果。”该负责人说,此次北京出台劳动争议案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等,就是为了使仲裁机构执法标准等更加统一。

 

劳动者申请仲裁才能一裁终局

 

据介绍,仲裁裁决能否“一锤定音”须过两道门槛。

 

首先,适用范围共涵盖两大类共24项。其一,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实行“一裁终局”。

 

其次,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是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也适用终局裁决。

 

举例来说,小李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奖金、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来算,12个月的金额是20640元。如果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上述三项赔偿金额均未超过20640元,那么此案就适用“一裁终局”。

 

但对于裁决工伤医疗费的支付,需要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等11个名目全部加起来,总金额不超过20640元,案件即可“一裁终局”。

 

隐瞒证据单位可申请撤裁

 

据介绍,“一裁终局”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但此举并非一味偏袒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时,可以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劳动者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结果,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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