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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检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17

京科发〔2016114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研究,启动201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依照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就其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申请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且通过年度检查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2016413日前交至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效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八、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检查材料,于2016413日前交至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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