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2016年课题申报的通知
工信专项一简〔2015〕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核高基重大专项”)“十三五”阶段实施的有关要求,现组织2016年启动课题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2016年课题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在中国大陆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额度,特殊情况见指南中要求)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业单位。核高基重大专项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
(二)申报单位中的联合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特殊情况见指南中要求),其他单位可以协作方式参与课题实施。
(三)已承担核高基专项课题的单位,如在2016年课题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尚未完成课题正式验收的,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本指南所列的同类课题(同类课题所属项目编号详见指南)。
(四)牵头申报单位应是课题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该课题内部组织实施的管理者。对于集团公司,如具体工作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承担,为便于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由子公司直接申报。
(五)同一个法人单位牵头申报课题不超过2项,联合申报课题不超过2项。
(六)申报单位(含牵头单位及联合单位)必须以与组织机构代码所对应的单位全称申报课题。
三、申报程序
(一)课题牵头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的编制,报送当地核高基重大专项对口管理工作机构,由对口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并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课题申报书》的相应栏目中盖章。
(二)申报指南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课题,由相应地方财政部门(包括有配套资金需求的联合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指南要求的配套比例,在课题预算书中“地方财政资金承诺书”盖章。地方政府可在规定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
(三)牵头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对口管理工作机构将审核及盖章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含申报课题汇总清单、申报资金汇总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承诺等)并行文一式两份,与申报材料一并集中报送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四)重大专项课题中央财政资金资助方式和要求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见财政部网站)、《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见财政部网站)、《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核高基重大专项课题阶段划分见《课题阶段划分指南》。
四、经费申报要求
(一)“2016年课题申报指南”中未明确中央财政经费对课题的支持额度,课题所需经费由申报单位依据课题实施的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二)有自筹经费配套要求的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应提供足额配套及相关证明。所需自筹经费应由企业落实,原则上科研院所不承担自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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