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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5年陕西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0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和府谷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5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函〔2015〕115号)要求,推进我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现将2015年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和示范区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申报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函[2014]102号)的要求,符合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条件的组织实施单位自愿申报。

组织实施单位需策划并编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申报书》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申报推荐表》。经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区、县)(以下简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2015年11月2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

达到示范区条件的试点区可申报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

(一)示范区的条件

1.试点区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1)正式发布区域品牌发展战略,对区域品牌做出明确定位。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按计划落实到位。

(2)建立区域品牌相关评价和舆情监测制度,开展评价和监控工作,根据评价和监控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3)工业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新产品产值率等反映区域品牌竞争力的关键指标得到提升。

(4)以区域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为依托,组织实施质量品牌提升、品牌宣传或营销活动,效果显著,区域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

(5)骨干企业参加品牌培训覆盖面达到90%以上,50%以上骨干企业建立实施品牌管理体系,品牌培育能力得到提升。

2.试点区在区域品牌建设中取得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经验。试点区自愿交流分享典型经验,为推动我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做出贡献。

(二)示范区的申报和推荐

组织实施单位编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书》(附件一)和《区域品牌建设典型经验》(编制说明见附件二),填写《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推荐表》(附件三),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推荐意见后,于2015年11月2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到zhbnavy@163.com。

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按程序组织评审并确定陕西省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并推荐申报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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