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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开展本市第三批智慧园区试点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03

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产业园区:

  为落实本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以及《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智慧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沪经信推〔2013〕410 号),加快建设一批基础设施优化、园区管理精细化、功能服务专业化、产业发展智慧化的产业园区和“四新”经济创新基地,将开展本市第三批智慧园区试点建设。现就试点园区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园区推荐条件

  (一)系在本市境内注册、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集聚区、商贸物流园、软件信息园、科技创业园等产业园区。

  (二)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工作基础,有明确的智慧园区发展规划和建设需求。

  (三)围绕以下智慧园区重点领域,开展园区及项目建设,预计到2016年底显现较直观的效果,起到示范推广作用。

1.依托现有园区,开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基地试点建设,加强园区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培育和产业对接能力;

2.在园区建设中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理念,以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城市服务功能完善、边界相对明晰的城市综合功能区为发展目标;

3.以“互联网+园区”为指导,创新管理运营模式,注重互联网思维,以客户服务为导向,带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

4.通过智慧物业、智慧能源等项目建设,结合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打造生态、节能、减废、健康的绿色园区。

  二、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产业园区将申报材料(见附件1)和自评表(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园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推荐至少1家产业园区,推荐试点园区排名有先后;

  (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推荐意见、园区申报材料、园区自评表等纸质版汇总后报送我委信息化推进处,电子版(可不加盖公章)发送到电子邮箱zhangcheng@sheitc.gov.cn。

  三、名单确定及支持政策

  (一)我委将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园区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照“总量统筹、区域平衡”的原则,确定第三批试点园区名单;

  (二)试点园区名单确定后,我委将依托有关行业组织,在智慧园区规划、项目供需对接、金融投资协调、参观交流培训、专项资金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制定配套措施,实行政策聚焦,共同推进试点园区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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