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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工作

更新时间:2011-05-30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首都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要求,422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开展打击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工作进行部署。

   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对非食用物质的管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2、明确责任,健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3、强化自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认真落实自检制度,大中型企业要配备防控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必须的检测设备,加密自检频次。畜禽、水产养殖基地要严把饲料采购和使用关。大中型农副产品市场和食品商场、超市要严格落实食品自检规范。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屠宰前瘦肉精类物质检测等有关规定。乳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产品出厂前按批次检测三聚氰胺制度。饲料生产企业要加强自检,严格杜绝原料和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质。

(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饲料、渔药、兽药使用的规范和抽检,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控,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哨基呋喃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现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区县、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3、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4、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经济信息化、质监部门要严格督促生产企业落实非食用物质标签警示制度、销售台账和实名购销制度。经济信息化、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工商部门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加强食品添加剂销售、运输、仓储的管理,落实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购买者实名登记制度,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严防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坚持从严审批和控制乳品生产许可, 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加强乳制品出厂检验,属地质检部门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抽检三聚氰胺的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制度。工商部门要全面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高风险食品中添加剂含量的监控,严格落实乳品按名录入市销售和每周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动物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检出违禁物质和添加剂含量超标的食品及违法经营者实行严格的退市措施。卫生部门要依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和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严禁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口肉类、水产品、奶制品、水果、粮谷类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质的监控,坚决查堵和严厉打击疫区产品非法入境行为。药监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以及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的行为。经济信息化、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快乳制品、畜禽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对无标准化基地和无规模效益的小型乳制品企业、畜禽屠宰加工企业逐步淘汰出首都生产领域。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监管。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首都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要以蔬菜、猪肉、熟肉制品、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豆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饮料、瓶/桶装水、冷冻饮品、酒类、婴幼儿及老年人主辅食品、保健食品、凉拌菜、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旅游景区、学校校园及周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区为重点区域;以种植养殖基地和企业、农药、兽(渔)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批发市场内的销售摊位,食品零售市场,小食杂店,中小餐饮单位,学校周边小饭桌,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及民俗旅游户、小摊点、露天烧烤、无照游商和无证照制假售假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依法严厉惩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经营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回收食品再加工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从事食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整顿规范各类小餐饮单位,坚决取缔不具备基本食品卫生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餐饮单位,严密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现象。

在整顿中,要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一要继续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的升级改造和规范化管理。二要提升农村地区集期市场的硬件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确立市场主体责任,逐步向标准化市场转化。三要加强城乡食品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提高优质安全食品对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的占有率和控制力。四要建立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制度,坚决取缔非法提炼“地沟油”。五要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完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强化监测预警。

1、加强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建立监督抽查、委托检验、企业自检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规范风险监测点的设置,重点加强对乳品、米面制品、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保健食品中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的监测,力争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和各级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2、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3、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风险发现和控制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数据库。充分发挥食品移动实验室、快速检测车、快速检测箱的作用,在监督执法中推广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吊白块、罗丹明B、碱性橙等非法添加物快速诊断试剂盒。

4、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充分发挥首都食品安全监控信息化系统的作用,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相关组织、媒体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信息,对涉及到的高风险食品加强抽检,对检查中发现的添加剂含量超标或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在半小时内向全市统一发布下架退市信息,做到违法添加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区县、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办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

     (六)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1、广泛开展诚信自律。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今年底前,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药监、园林绿化等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2、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49个部门联网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食品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并作永久保存。限制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京投资,对从事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有力约束。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

动员各街道乡镇、居委会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广泛排查非法添加物隐患,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利用12345123151232096315等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发现违法添加物案件线索。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澄清事实,树立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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