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训
青山纸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2012年5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2012年5月8日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
责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
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
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
事长、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
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
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
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担保、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等。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
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
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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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
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
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
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等。培训
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
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
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培训形式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外部培训是指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专题培训、后续教育等。
内部培训是指由公司不定期组织的,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邀请
外部专业人士授课、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
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
训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关注和收集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培训信息,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培训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
得证书等,全面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动态及培训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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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鼓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各种形式的
自学。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收集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
则,以印发宣传资料或发送邮件等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或自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6
个学时的培训,其中公司自主培训可抵免学时每年不超过8个学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
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机构
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任职后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
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任职内每两年至少
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任职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机构
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培训而产生的
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从董事会年度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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