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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工商

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30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六条第四款的授权,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产品广告。
    三、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
    四、涉及过度暴露女性胴体的产品或服务广告。
    五、经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发布上述户外广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09〕54号)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禁止在本市特定区域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09〕348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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