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级工商
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六条第四款的授权,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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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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