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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扣除条件放宽 税收新政支持农村和中小金融发展

更新时间:2015-04-29

      为助推金融企业加大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放宽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进一步简化了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帮助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短缺是他们面临的共同难题。由于这类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金融企业对其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金融企业化解和处置信贷风险,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例如,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金融企业可以事先预估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风险准备金并准予全额税前扣除。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对金融企业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实施简易的税前扣除操作办法。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政策对解决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贷款损失认定条件偏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企业对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税务总局进一步放宽了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此次对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二是将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金融企业不再需要出具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三是在原始追索记录方面,只有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才需要司法追索记录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只要有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新政策自2014年度开始实施。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进一步放宽,有利于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为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更好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转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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