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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常驻代表处延期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11-04-21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业务活动报告;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最长3年,所以每三年要办理一次延期,办理时间一般在到期前的1-2个月。其中(3)业务活动报告是指代表机构在前一个3年的活动情况,我们的咨询师会提供相应版本,以方便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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