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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10-29

 

京科发【2014542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发【2012329号)的规定,现起启动2015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411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项目条件

1.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2.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年(是指2011年至2013年,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下同)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

(三)支持领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高端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

2.生物产业:生物制品制造产业、生物工程设备制造产业、生物研究与服务;

3.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4.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产业、新能源产业工程及研究技术服务;

5.新材料产业: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前沿新材料产业、新材料研究与技术服务;

6.新能源汽车产业;

7.节能环保产业: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2015年度优先认定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市建设管理以及大气污染治理等方面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

(四)2012年以来(含2012年)已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不能申请2015年度项目认定。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申请认定。

三、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介绍材料(不超过3000字);

(三)《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来各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六)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近三年来各个年度以及2014年上半年的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缴纳税费、净利润和利润率、出口等数据。

上述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发布的《参与北京市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附件3)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八)上报市统计部门的2013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九)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十)企业及项目的知识产权证书,企业人员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引进培育计划,企业获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获科技奖励和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一式5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申报材料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附上述(一)、(二)、(三)材料的电子版(光盘拷贝)。

五、其他事项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代理申报活动。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转自北京市科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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