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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

湖北省工商局出台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更新时间:2013-05-15

    湖北省工商局日前出台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已经发展壮大有一定规模和应当依法转型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力争全年帮扶5万户个体私营主体转型改制。

  据湖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发展壮大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具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10人以上,或有自主品牌、有成长性的﹔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经营的”,工商部门遵循“积极引导、尊重自愿、促进转型”的原则,促进其转型升级。

  另一类是依照现行法律不允许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经营,应当采取企业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转型升级。例如:从事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城市自来水供应等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依法应当转型升级对象范围。对于这类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坚持“依法规范、限期转型”的原则,书面告知其转型限期,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执照。

为了简化程序,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手续,湖北省工商局规定采取注销新设方式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出台优惠政策,允许在不重名和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的企业可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住所)为企业住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产权証明符合登记要求且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只需提交住所承继使用说明或租赁协议,住所权属証明文件可以沿用﹔在前置许可証件所涉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相适应的情况下,允许转型升级的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持有的有效前置许可証件先行办理相应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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