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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1-04-21
序号
减免内容
执行时限、减免幅度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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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九、七十一、七十二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2
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24%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3
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
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4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6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 2 年后减半 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7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 5 年后减半 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8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 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9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
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10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11
在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 2 年后减半 3 年
《关于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纳税指南》(2001-2)P.3
12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13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纳税指南》(法规汇编)P.123
14
2002年4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1)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发布)鼓励类投资项目,且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2)上述企业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延续抵免期限不超过5年(免税期间延续抵免期限不超过7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
《纳税指南》(2000-5)P.63、P.67,                                                   《国税之窗》(2002-5)P.120
15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自2002年1月1日起,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国税之窗》(2002-5)P.118
16
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免征地方所得税至经营期满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定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办法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1]6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穗国税发[2004]453号)
《广州市涉外税收文件汇编》(1992年版)P.119,《国税之窗》(2005-1)P.107
17
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免征地方所得税至经营期满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定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办法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1]6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穗国税发[2004]453号)
《广州市涉外税收文件汇编》(1992年版)P.119,                                         《国税之窗》(2005-1)P.107
18
外商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广州市投资注册成立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免征地方所得税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定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办法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1]6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穗国税发[2004]453号)
《广州市涉外税收文件汇编》(1992年版)P.119,                                         《国税之窗》(2005-1)P.107
19
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广州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定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办法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1]6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穗国税发[2004]453号)
《广州市涉外税收文件汇编》(1992年版)P.119,                                         《国税之窗》(2005-1)P.107
20
外商于2002年1月1日之后在广州市投资注册成立的先进技术企业
在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穗国税发[2004]453号)
《广州市涉外税收文件汇编》(1992年版)P.122,                                                    《国税之窗》(2005-1)P.107
21
外商于2002年1月1日之后在广州市投资注册成立的产品出口企业
在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的当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穗国税发[2004]453号)
《广州市涉外税收文件汇编》(1992年版)P.122,                                                         《国税之窗》(2005-1)P.107
22
2002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两免三减半”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穗国税发[2004]453号)
《广州市涉外税收文件汇编》(1992年版)P.122,                                                  《国税之窗》(2005-1)P.107
23
2002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国家给予更长期限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港口、码头等项目
地方所得税给予同样期限的免征优惠
《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穗国税发[2004]453号)
《广州市涉外税收文件汇编》(1992年版)P.122,                                                    《国税之窗》(2005-1)P.107
 
注:“出口加工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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