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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6-04

北京: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关于上市相关工作要求,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rfwk@bjchp.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7号(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0109315

  4.传真:010-80109315

  5.登录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版块下“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枢纽作用,紧扣落好“五子”联动,加快“四区”建设,做强“两谷一园”创新引擎,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本办法所称上市孵化机构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专门从事上市企业培育、孵化和服务的法人机构。

上市挂牌企业享受本办法政策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综合服务机制,重点围绕医药健康、先进能源、先进制造等优势主导产业,聚焦独角兽和潜在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等企业,通过培育储备一批、辅导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做大做强一批,打造昌平科创企业上市高地。

第二章 加强培育孵化

第四条  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储备库,将已经或者未来可能具备上市挂牌条件的意向企业纳入管理、跟踪服务。由区上市工作专班牵头,对入库企业加强日常沟通、走访调研,并结合企业需求,集中整合行政资源,开展上门服务。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上市服务联动机制作用,积极争取市级部门和各交易所指导支持,分层次开展辅导培训。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综合协调解决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环保、规划、土地等各类问题。对处于申报材料制作阶段的企业,着力为募投项目安排用地指标,办理募投项目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开具合规证明。对处于材料审核阶段的企业,“一企一策”解决企业的实际诉求。

第六条 支持上市孵化机构参与本区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对符合下列认定条件的上市孵化机构,2年内孵化和引入的上市及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不低于5家(含)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一)股东结构清晰,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二)有可自主支配的用于上市企业培育孵化的场地。

(三)运营主体或核心团队具有从事上市挂牌企业孵化的专业能力、相关经验及资源优势。

第三章 实施引导激励

第七条 设立企业上市挂牌区级财政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外,按下列标准予以上市发行奖励。

(一)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的企业,完成北京证监局辅导验收、通过交易所审核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成功发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共计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

(二)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申报上市的企业,对上市公司或境内经营主体,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奖励400万元,成功发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回归境内上市的再奖励400万元(共计最高给予1200万元资金奖励)。

(三)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或上市后,根据转板或上市后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四)新迁入的已上市企业,境内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迁入后境内上市企业次年起分年度(不超过3年)再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合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次年起分年度(不超过3年)再累计最高奖励400万元、合计最高奖励800万元。新迁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迁入后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分年度(不超过3年)再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合计最高奖励150万元,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分年度(不超过3年)再累计最高奖励150万元、合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多地上市的,按所在市场奖励最高标准执行。

第四章 加大投资支持

第八条 打造科技产业基金群,做大做强政府性投资母基金运营体系,主动争取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产业基金落地,推动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鼓励设立链主基金、人才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基金、S基金等。强化与市场化头部基金的对接合作,拓展“基金+空间+人才”发展模式,开展基金合投、园区共建、项目共孵,持续提升区域投资活跃度。

第九条  开展政策支持资金转股权投资资金试点,对已启动上市申报工作的企业,可通过股权投资予以政策支持。获得专项直投资金支持的企业,待资金退出后,再一次性给予上市奖励。

第五章 鼓励融资发展

第十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发挥资源整合能力,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并购对象为境内企业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并购对象为境外企业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大型产业项目落地,做好用地指标安排。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或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在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经有关部门核验,对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含土地、房产购置款),按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在人才引进、保障性住房供给、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建立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协调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日常协调、信息报送、统筹推进等工作,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四条  搭建上市挂牌企业服务平台,对拟上市挂牌和已上市挂牌企业进行统一服务管理,强化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利用好区产业专班和服务管家机制,开展常态对接、上门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加快开具证明文件,行政相关部门科学统筹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采取退市或摘牌处理的,应当全额退还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享受奖励资金之日起的3年内退市或摘牌的(转板除外),须退回享受过的全部区级奖励资金等。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含)以后上市挂牌企业参照执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支持企业上市创新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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