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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4-20

沪价检〔20156

各区(县)物价局、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于20154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规范价格执法中企业信息的公示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公示价格行政处罚信息。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二、信息汇集 
   
对属于公示范围的信息,各区(县)价格执法部门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的每月5日、15日、25日,填写《价格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见附件1)并发送至xxgs@shjjj.gov.cn电子邮箱,及时向市物价局汇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纠错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区县价格执法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填写《价格行政处罚信息更正表》(见附件2)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并负责跟踪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更正情况。 
   
四、规范与管理 
   
各区(县)价格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责任落实到人,主动加强和市物价局的沟通协调,确保价格执法领域企业信息公示的有序开展。市物价局将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适时对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各区(县)价格执法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于425日前通过xxgs@shjjj.gov.cn反馈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系人、工作电子邮箱和41日以来需要公示的处罚信息,在执行《办法》及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汇总上报市物价局。 
   
特此通知。 

附件:1价格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2
价格行政处罚信息更正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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