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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税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3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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