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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不能抵押

更新时间:2011-04-07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2日说,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

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背景吹风会上表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应加强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银行相互依存体制的逐步完善,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支持,以及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中小型和微型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业务。

陈锡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陈锡文表示,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并不是解决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从中国国有银行剥离几万亿不良贷款,到美国由不良贷款引发次贷危机,都证明了抵押并不能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走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

陈锡文说,在现阶段,探索农村金融机制改革主要靠加强研究金融服务、体制和产品创新,把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是不现实的。此外,农民可以用农产品、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的订单、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动产作为贷款抵押。

陈锡文强调说,当前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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